Product电能质量
产品中心 电能质量
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重磅!《福建省消防条例》全文来啦!
发布时间:2024-03-15 14:53:31 来源:米乐m6网页版登录 作者: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拓展和运用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者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办法,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单位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本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并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十条 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七)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八)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根据需要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线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

  共用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可以依法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

  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发出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第二十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灭火药剂,保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使用。使用条件、工艺、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火灾报警、喷水灭火、逃生器材等消防设施、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从事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载客、营运。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处理:

  (二)车辆停放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区域、背街小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三)其他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消防演练的指导。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上一篇:电能质量的技术概述及电能质量的应用范畴
下一篇:完达山乳业以过硬实力跨越挑战迎接婴配粉新国标时代